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48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5年度簡上字7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乙○○負擔第一
審訴訟費用六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
人計算書所列鑑定費用5000元之六分之五應予剔除外,其餘
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尚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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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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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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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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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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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8090元│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為13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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