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連思甯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業己解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公司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2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