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7號再審原告 賴氷樓 再審被告 羅琮皓
賴金融 羅文卿 何金連 羅素美 賴 張素月 羅麒麟 王盈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表示其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遞交之書狀(收文日為為民國109年7月9日),其意思係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7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再審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時為準。經調取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該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027元【○○○鄉○○段○○○號土地之面積、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該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原告羅琮皓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即:
(14443.32㎡×1,341元/㎡)×12/216元=1,076,0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