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8號聲請人建豐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淵 上列聲請人因與 蕭廖幸子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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