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郭新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蕓賞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