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一郎
林麗艷 陳葦哲 陳清源 謝炳坤 黃謝蜜 何德基 何德仁 何德祥 何雯倩 何雯蘭 陳政宏 陳正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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