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5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登富 即大登法律事務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 黃金玉黃良俊 並非原裁定受裁判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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