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友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1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主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被告甲○○之友,因受被告父母之託,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5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乙○○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聲請人所陳明其與被告之關係,僅與被告有朋友關係,而無得為輔佐人之親屬、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之關係,依法並無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之權,況被告甲○○已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