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恐嚇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保刑字第140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