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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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18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9月29日起至95年9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3年10月6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94年11月27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錫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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