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抗告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抗告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七五號裁定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二元,另抗告程序費用亦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為此,聲請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抗告程序費用額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程序費用額已確定為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二元,毋庸另為裁定。茲就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抗告程序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二百七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附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七五號抗告程序費用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為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程序與抗告程序所繳納之郵資合計為五百六十四元。
(一)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七五號程序中繳納郵資四百四十二元,因聲請人聲請贅繳匯票四十五元乙紙,故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郵寄退還該匯票予聲請人,因之此部分郵資應屬聲請人自付。是故,聲請人繳納之郵資四百零八元始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關。
(二)相對人預繳郵資二百零四元,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退還相對人郵資四十八元,故相對人實際繳納郵資為一百五十六元。
二、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程序與抗告程序費用(郵資)合計為五百六十四元。
(一)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程序費用(郵資)為一百三十六元。
(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七五號抗告程序費用(郵資)四百二十八元。
三、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程序與抗告程序費用經扣除相對人繳納之郵資一百五十六元及已確定之聲請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後,相對人仍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抗告程序費用額確定為二百七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