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信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 律師被告美商微軟總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設法定代理人甲○○○○○
住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陳美卿 律師送達代收人 羅惠玲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十樓二○○九室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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