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簡孜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龍高劉美英李劉玉 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 劉建雄 之繼承人 劉建路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劉建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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