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菊林勝旗林勝民林麗花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結清 之繼承系統表及財產歸屬清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參照)。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在遺產分割前,自應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結清之遺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始為適法,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第一項所示文件,並陳報繼承人即債務人 林建龍 是否同列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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