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5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豪犯如附表編號1至22之竊盜罪,共貳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志豪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8月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財物(被害人、行竊方法、竊得財物及變賣金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陳志豪在另案竊盜案件中,在警員知悉其涉有本案附表編號2至7、9至22犯行前,主動供出此部分竊盜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志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上開犯行不諱。
(二)證人即被害人 萬淑婷 、 陳永金 、 鄒志明 、 甘瑞章 、 彭建尉 、 江國銀 、 傅虹霖 、 徐興華 、 鄧元瑋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2紙。
(四)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收貨單影本20紙。
(五)現場採證照片18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時地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曾受有前揭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在另案竊盜案件經查獲,以現行犯移送,被告於警詢時另供出本案竊取鋼筋之犯行,竊取車輛部分則係由警方查獲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見本院卷第13頁)。
警方發覺其涉及附表編號2至7、9至22所示各次犯行前,主動向警供承各該次竊盜犯行係其所為,足認被告就前揭竊取鋼筋之犯行,乃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7、9至22所示犯行既同具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予先加後減。
(四)本院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且前因多次竊盜,經法院判刑,猶不思循正當程序賺取財富,竟一再行竊他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益,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全然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並兼衡各該被害人所蒙受財產損害之程度,有機車與鋼筋之分(鋼筋之變賣所得為幾百元至千元之間),暨斟酌其行竊手段、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生活狀況(曾從事粗工、未婚)等一切情狀暨公訴人求刑內容(機車部分6月、鋼筋部分4月、定應執行刑2年6月),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為被告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同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疏未慮及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7、9至22所示各次犯行全盤托出構成自首乙節,求併諭知被告強制工作3年,核與被告本案犯行所生之危害顯不成比例而嫌屬過重,且有期徒刑之宣告,也非無遏阻被告再犯之效,併予指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又論罪科刑因有說明之必要,故併予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竊手法、竊得財物及變賣金│罪刑││││││額││├──┼─────┼────────┼───┼─────────────┼─────────────┤│1│101年9月21│苗栗縣頭份鎮中山│萬淑婷│竊取車號000-000號三陽牌銀│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下午1時│路96號前││色重型機車乙部│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30分許至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日下│││││││午6時30分│││││││許期間內之│││││││某時│││││├──┼─────┼────────┼───┼─────────────┼─────────────┤│2│101年9月28│苗栗縣頭份鎮水源│陳永金│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路377號旁空地││取鋼筋41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 民皓 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39│││││││3元。││├──┼─────┼────────┼───┼─────────────┼─────────────┤│3│101年10月1│苗栗縣竹南鎮新生│鄒志明│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路慶豐敦品社區工││取鋼筋1包共111公斤,得手│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地││後放至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午6、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1043元。││├──┼─────┼────────┼───┼─────────────┼─────────────┤│4│101年10月5│苗栗縣頭份鎮水源│甘瑞章│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路364號旁工地││取施工架鐵踏板6片共67公斤│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得手後放至機車踏板上載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當日上午6、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60│││││││3元。││├──┼─────┼────────┼───┼─────────────┼─────────────┤│5│101年10月6│苗栗縣頭份鎮水源│陳永金│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路377號旁空地││取鋼筋65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585元。││├──┼─────┼────────┼───┼─────────────┼─────────────┤│6│101年10月9│苗栗縣竹南鎮新生│鄒志明│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路慶豐敦品社區工││取鋼筋84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地││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756元。││├──┼─────┼────────┼───┼─────────────┼─────────────┤│7│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彭建尉│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11日凌晨1│里蟠桃63之38號前││取鷹架踏板5片共82公斤,得│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房屋工地││手後放至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上午6、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738元│││││││。││├──┼─────┼────────┼───┼─────────────┼─────────────┤│8│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中華│江國銀│徒手竊取車號000-000號光陽│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12日凌晨2│路與和平路口兆豐││牌紅色重型機車乙部。│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3時許│銀行頭份分行騎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1年10月│苗栗縣竹南鎮新生│鄒志明│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16日凌晨1│路慶豐敦品社區工││取鋼筋69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地││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607元。││├──┼─────┼────────┼───┼─────────────┼─────────────┤│10│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0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102公斤,得手後放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897元。││├──┼─────┼────────┼───┼─────────────┼─────────────┤│11│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1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124公斤,得手後放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1091元。││├──┼─────┼────────┼───┼─────────────┼─────────────┤│12│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水源│陳永金│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3日凌晨1│路377號旁空地││取鋼筋40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422元。││├──┼─────┼────────┼───┼─────────────┼─────────────┤│13│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4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86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756元。││├──┼─────┼────────┼───┼─────────────┼─────────────┤│14│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5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92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810元。││├──┼─────┼────────┼───┼─────────────┼─────────────┤│15│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水源│陳永金│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6日凌晨1│路377號旁空地││取鋼筋96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845元。││├──┼─────┼────────┼───┼─────────────┼─────────────┤│16│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水源│陳永金│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26日下午4│路377號旁空地││取鋼筋54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下午4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分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475元。││├──┼─────┼────────┼───┼─────────────┼─────────────┤│17│101年10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30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122公斤,得手後放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1073元。││├──┼─────┼────────┼───┼─────────────┼─────────────┤│18│101年11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1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165公斤,得手後放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1452元。││├──┼─────┼────────┼───┼─────────────┼─────────────┤│19│101年11月4│苗栗縣頭份鎮竹南│徐興華│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區○○道路││取鋼筋43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第3期工程工地││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7│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378元。││├──┼─────┼────────┼───┼─────────────┼─────────────┤│20│101年11月5│苗栗縣頭份鎮竹南│徐興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區○○道路││,竊取鋼筋86公斤,得手後放│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第3期工程工地││至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756元。││├──┼─────┼────────┼───┼─────────────┼─────────────┤│21│101年11月│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傅虹霖│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6日凌晨1、│里竹南科學園區聯││取鋼筋63公斤,得手後放至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2時許│絡道路第2期工程││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工地││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580元。││├──┼─────┼────────┼───┼─────────────┼─────────────┤│22│101年11月9│苗栗縣頭份鎮竹南│徐興華│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竊│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日凌晨1、2│○○○區○○道路││取鋼筋約85公斤,得手後放至│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時許│第3期工程工地││機車踏板上載走,當日上午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許,載至民皓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