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美玉
廖朝政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二年度偵續字第四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參日上午拾壹時拾伍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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