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尚未經國稅局查核完畢,故無法於期限內辦妥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10月10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年11月5日同意就任,另於94年11月18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因無法完成清算,而多次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8年5月4日止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4年度司字第313號、95年度聲字第861號、95年度聲字第2511號、96年度聲字第1147號、96年度聲字第2781號、97年度聲字第1016號、97年度聲字第2581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1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