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簡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橋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吳玉珍
       翁詩容
       吳臺英
       翁靖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艾菲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人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翁靖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
捌拾貳元為原告翁靖玟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4人均居住於被告社區大樓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3樓(下稱系爭房屋),原告吳臺英
為系爭房屋區分所有權人。民國103年初,原告向被告反應
系爭房屋浴室發生漏水情形,係因被告怠於維修大樓共用管
線,致系爭房屋浴室牆壁後方管路間內10樓處共用排水管線
漏水、3樓管路間積水,造成積水從管路間滲漏至系爭房屋
內客廳大理石地板,致客廳牆壁與管路間牆壁相對應處產生
壁癌,又管路間公共糞管破裂流出污水需要修繕,致屋內充
斥糞尿味道,以及浴室天花板後方持續發出滴水聲響。嗣因
兩造無法協調修繕方式,原告翁靖玟於104年4月間自行雇
工修繕,支出如附表一所示必要之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
99,160元,原告翁靖玟得請求被告返還,又原告4人因系爭
房屋漏水影響居住品質,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應給付原告
精神慰撫金各50,000元,爰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2項
及同法第184條、第195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翁靖玟149,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玉珍、翁詩容、吳臺英各5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103年初原告向被告反應系爭房屋漏水時,被告
請水電人員查看,發現3樓有公共管路間共用排水管滴水情
形,惟當時原告並未提及漏水時伴有糞尿味道,且原告不願
接受被告之修繕方案,只好任由原告自行處理,原告自行修
繕之行為已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嗣被告委託訴外人 楊昭茂
尋找漏水原因,至105年6月間楊昭茂發現3樓管路間漏水
原因係10樓管路間公共排水管接縫處漏水,並已施工修復上
開漏水。又原告翁靖玟所支出之修繕費用中,除糞管接縫處
漏水處理3,000元外,均非必要費用。另就精神慰撫金部分
,系爭房屋內聽聞公共排水管漏水聲響,係大樓原始設計問
題,與被告無關,且原告無法證明系爭房屋內有糞尿味道影
響居住品質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4人均居住於系爭房屋,原告吳臺英為區分所有權人

(二)103年初起原告向被告反應家中浴室發生漏水情形,後因
兩造無法協調修繕方式,由原告翁靖玟於104年4月間自
行雇工修繕,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費用。
(三)目前原告家中已無漏水情形。
(四)被告於105年6月間請合作水電維修人員楊昭茂至大樓10
樓修繕公共管線漏水。
四、爭點:
(一)原告翁靖玟請求維修費用99,160元,有無理由?
(二)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各50,0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一)維修費用部分:
1.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
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未受委任,並無
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
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
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
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
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
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亦得對本人為同上之請求,民法第17
2條、第17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76
條第1項所謂「利於本人」,係指客觀利益而言,至於本
人是否認為有利,並非決定標準,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
11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況且,依民法第176條第2項
規定,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其管
理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費用
償還請求權之適用。另無因管理固須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惟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不妨併存,故為圖自己
之利益,若同時具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仍不妨成立無因
管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意旨亦可供參

2.經查,103年間被告社區大樓10樓之公共管路間有滲漏水
,並沿水管自10樓向下滴落至系爭房屋所在之3樓公共管
路間一情,業據證人楊昭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1~12
2頁),另3樓公共管路間因排水孔比地面高無法順利排
水,且上方有滴漏水,導致公共管路間積水等情,亦據證
張義興 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75、178頁),堪認系
爭房屋浴室後方公共管路間有漏水、積水情形。又證人張
義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項目為將整
間浴室四面磁磚都打掉重貼的費用,正常抓漏只要打掉與
管路間交接的那一面牆壁,重貼磁磚費用是8,000元;如
附表一編號2所示項目中管路間抓漏防水是地板作防水及
地面整平,費用為2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項目
是因為廁所門片舊了,且浴室牆壁磁磚都換了,所以廁所
門框與門板都換新的;非抓漏所必要;如附表一編號7至
9所示項目是原告另外訂價格比較高的磁磚來請伊施作,
非抓漏所必要等語(見本院卷第177~182頁),是原告支
出之維修費用中,應僅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為必要費用

3.原告雖主張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客廳牆壁壁癌處理費用
5,000元,亦為公共管路間積水造成,係必要之修繕費用
等語,然證人張義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可能是因為管路
間積水導致首當其衝的客廳牆壁相對應處產生壁癌,但也
有可能是浴室防水層老舊滲水產生壁癌等語(見本院卷第
180、183、184頁),而證人楊昭茂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在伊103年間勘查公共管路間漏水原因的前幾年,原告
就有向伊反應系爭房屋浴室滲水至客廳地板的情形,系爭
房屋客廳漏水情形與公共管路間無關,與浴室比較有關等
語(見本院卷第121~122頁),參以漏水之原因多端,壁
癌亦非短時間滲漏水即可形成,是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使
本院認定客廳牆壁壁癌之原因確為103年間之公共管路間
滲漏水所致,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客廳牆壁壁癌之原因亦有
可能是浴室滲漏水造成,此部分非必要修繕費用等語,並
非無稽。
4.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管路間抓漏防水項目無法
修復系爭房屋之漏水,非必要費用等語,惟證人張義興證
稱:公共管路間原本排水孔比地面高所以會積水,伊在地
板施作防水,並將地面整平,讓水能順利進入排水孔等語
(見本院卷第178頁),是以本件漏水源頭雖在10樓公共
管路間,然3樓公共管路間亦有施作防水、改善排水之必
要,堪認原告此部分支出為必要之維修費用。被告另抗辯
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項目係原告為自己利益重
新整修浴室,非必要費用等語,惟證人楊昭茂、張義興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系爭房屋天花板通風口太小,人無法
進入查看,若要查看或維修施工,一定要把天花板拆掉、
面向管路間的浴室牆壁打掉,否則空間太小無法施工,且
因牆壁與天花板連在一起,維修也會動到天花板,必須打
除牆壁後再重新貼磁磚,管路間施工後再留下一個維修孔
裝鋁門,以利未來修繕需要等語(見本院卷第121、175
、176、184頁),足徵原告此部分支出均與施作公共管
道間防水工程有關,仍為所必要之修繕費用,被告之抗辯
並不足採。
5.被告復抗辯原告自行修繕之行為已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等
語,惟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有無適當之維護、修繕,攸關該
建物本身是否因年久失修,造成住戶生活環境低落,甚至
影響該公寓大樓周邊之鄰人或路人,衍生公共衛生或公共
安全之問題,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管理委員會成立之目
的,除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項外,尚包括公
寓大廈之管理及維護,此觀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
9款、第36條之規定甚明,法律賦予管理委員會上揭權利
義務,即係為達成該條例第1條「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
護,提昇居住品質」所揭示之立法目的,因此,該條例第
10條第2項所賦予管理委員會之修繕權責,顯蘊含有公益
性質。是以縱認原告自行雇工修繕3樓公共管路間漏水之
行為,未經被告同意或違反被告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然依上揭說明,公共管路間屬於大廈之重要排水設備,牽
涉整棟大樓全體住戶居住之品質,故該修繕事務就大樓區
分所有權人全體而言,有其公益性存在,該部分之修繕、
管理及維護,應由被告為之,是原告進行修繕支出之必要
費用,既係為被告盡其公益上之義務,自屬有利於被告,
雖該修繕之結果,亦有利於己,不影響原告得依無因管理
規定請求被告支付管理事務所生費用之權利。
6.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修繕費用,修理材料為以新
品換舊品,業據證人張義興、 劉明晉 證述明確,應予折舊
。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規定,系爭房屋之天花板、維修孔鋁門等,雖未
明列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惟性質上應屬第1類第2
項之房屋附屬設備中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依平
均折舊法每年折舊10分之1,而系爭房屋為78年間完工,
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迄原告修繕時
已逾耐用年數,故原告僅得請求此部分折舊後之殘值,加
計其餘未折舊之費用,及被告不爭執之如附表二編號5所
示糞管修繕費用3,000元後,被告仍應賠償原告36,782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材料折舊部分所示),逾此範圍之請
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
2.系爭房屋滲漏水係造成原告之財產權受有損害,並非人格
法益受侵害,與前開規定不合。原告雖主張因公共糞管破
裂流出污水,致系爭房屋內充斥糞尿味道,以及浴室天花
板後方持續發出滴水聲響,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等語,並
提出光碟錄影檔案為證,惟經本院當庭播放上開檔案予證
人楊昭茂觀看,證人楊昭茂證稱該等影片內容或與103年
間之公共管線漏水無關,或無法確認是否在系爭房屋內所
拍攝(見本院卷第123~125頁),原告迄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系爭房屋內有發生糞尿味道或
滴水聲響,或其人格法益有何受損害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等精神慰撫金各50,000元,要屬無
憑。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翁靖玟36,78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12日(見本院卷第36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葉彥伶
附表一
┌───┬─────────────┬──────┐
│編號│修繕內容及金額│施作者│
├───┼─────────────┼──────┤
│1│浴室貼磁磚防水一間、門│張義興│
││55,000元││
├───┼─────────────┼──────┤
│2│管路間抓漏防水20,000元、│張義興│
││客廳牆壁壁癌處理5,000元││
├───┼─────────────┼──────┤
│3│浴室塑膠天花板│劉明晉│
││5,000元(工資、材料各半)││
├───┼─────────────┼──────┤
│4│鋁板門、鋁門維修│張義興│
││4,200元││
├───┼─────────────┼──────┤
│5│廁所門片│張義興│
││1,800元││
├───┼─────────────┼──────┤
│6│糞管接縫處漏水處理│ 莊水龍
││3,000元││
├───┼─────────────┼──────┤
│7│陶質壁磚│張義興│
││9,400元││
├───┼─────────────┼──────┤
│8│噴墨地磚│張義興│
││2,760元││
├───┼─────────────┼──────┤
│9│退還磁磚│張義興│
││-7000元││
└───┴─────────────┴──────┘
附表二
┌───┬──────────┬────┬──────────┐
│編號│修繕內容及金額│施作者│材料折舊部分(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
│1│浴室靠管路間牆壁重新│張義興│無│
││貼磁磚8,000元(全為│││
││工資)│││
├───┼──────────┼────┼──────────┤
│2│管路間抓漏防水20,000│張義興│無│
││元│││
├───┼──────────┼────┼──────────┤
│3│浴室塑膠天花板5,000│劉明晉│材料(5,000x0.5)÷(│
││元(工資、材料各半)││10+1)≒227│
││││工資(5,000x0.5)=│
││││2,500│
├───┼──────────┼────┼──────────┤
│4│維修孔鋁板門、鋁門│張義興│材料(4,200x0.3)÷(│
││4,200元(工資、材料││10+1)≒115│
││7:3)││工資(4,200x0.7)=│
││││2,940│
├───┼──────────┼────┼──────────┤
│5│公共糞管接縫處漏水處│莊水龍│無│
││理3,000元│││
├───┼──────────┼────┼──────────┤
││││合計:36,782元(計算│
││││式:8,000+20,000+│
││││227+2,500+115+2,940│
││││+3,000=36,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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