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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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25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買
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0.1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
金171,511元之50分之1,171,511×30.1÷50=103,250,元
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即使主張本件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應僅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惟依
原告起訴狀載事實稱: 翁毓潔 、 古振暉 、 葉晨暘 、 薛巧翊 違背國
家賦予之職權不依民訴法第250條處理相關事務對原告工資債權
造成損害故應負連帶責任等語。顯見原告主張之工資請求權與侵
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訴訟標的相互競合,故本件非單純請求給付
工資,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適用,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