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陳宏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惠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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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時間│違約金起算日(民│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國)至清償日止││
├────┼──────┼──────┼───┼─────────┼────────┼────────┤
│信用卡│4,297元│3,927元│20│自民國97年4月24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
│││││31日止│││
│││├───┼─────────┤無│無│
││││15│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通信貸款│23,898元│23,738元│0│無│民國97年7月24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按年息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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