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17號
被移送人   鐘崇誠
主文
鐘崇誠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瓦斯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1年5月27日21時5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134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瓦斯槍1
把)1份附卷可稽。
(三)現場並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瓦斯槍1把為證。
三、扣案之瓦斯槍1把(含彈匣1個),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
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