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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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96號
原   告 景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麗玉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銪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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