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秀鳳
相 對 人 宋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然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度並無所得,其名下雖有田賦1
筆及汽車1輛,惟審之該田賦乃為旱地,且車輛為86年出廠
,年份已達15年之久,均非易於變現之財產,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聲請人之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復以
本院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首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