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1至2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2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