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 珮均 、溫 玉章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溫」珮均、「溫」玉章或「温」珮均、「温」玉章,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