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鄭壬淼
被   告  陳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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