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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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財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將前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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