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珍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契約書之訂約人為 王貞祥 ,而非本件債務人張珍珍,請具狀釋明補正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