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張秀芳 被告 劉向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