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富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24行「起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後,應補充「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有關被告論罪科刑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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