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債權人 林芝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昌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陳昌宏付款,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