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①攜帶兇器竊盜罪│││││②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判處2次)││││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5年4月26日│105年5月13日│①105年4月4日│││││②105年5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2199號│105年度偵字第12700號│105年度偵字第16138號、│││││第16418號、第161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442│105年度交簡字第275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6日│105年6月23日│105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442│105年度交簡字第275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決││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20日│105年8月9日│105年10月24日│└─┴────┴───────────┴───────────┴───────────┘┌──────┬───────────┬───────────┬───────────┐│編號│4│5│6│├──────┼───────────┼───────────┼───────────┤│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①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竊盜罪││││②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5日│①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②105年5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6138號、│105年度偵字第16138號、│105年度偵字第19171號│││第16418號、第16145號│第16418號、第161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28日│└─┴────┴───────────┴───────────┴───────────┘┌──────┬───────────┬───────────┬───────────┐│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判處5次)│├──────┼───────────┼───────────┼───────────┤│犯罪日期│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4日│105年6月12日│││││105年6月14日(4次)│├──────┼───────────┼───────────┼───────────┤│偵查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04號│105年度偵字第21314號、│105年度偵字第21314號、││││第23114號│第23114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05年3月5日│105年6月15日││││②105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0372號、│106年度偵字第18949號││││第2577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81號│106年度簡字第9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6年9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81號│106年度簡字第99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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