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90號聲請人乙○○
戊○○相對人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己○○人相對人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銓公司)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被告即相對人精銓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67,000元(計算式:27,000+40,000),原告即聲請人乙○○、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7,000元,及特別代理人酬金40,000元,是以相對人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00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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