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怡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92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怡諪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怡諪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蘇怡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15次││├────────┼────────┼────────┼────────┤│犯罪日期│⒈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3日│││⒉101年4月13日後│││││之4月中旬某日│││││⒊101年4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580號│偵字第9580號│毒偵字第19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812號│1812號│194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101年10月1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812號│1812號│1941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1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988號│執字第10988號│執字第12923號│││(編號1-2, 曾定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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