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易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易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