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月1月14日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0007401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枝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月13日。
(二)地點:台北市○○區○○○○○道與重慶南路口(總統府
北廣場)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枝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憲兵二一一營電話紀錄1份。
(二)查獲警員職務報告1份。
(三)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望遠鏡1具。
三、扣案之玩具槍壹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
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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