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49號
原   告  劉昌禮
被   告  施守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本票3張(下稱系爭本票),票款共新台幣(下同)300,0
00元。系爭本票係被告向訴外人 陳秀鳳 簽賭,因陳秀鳳與被
告不熟,要求原告保證,原告乃要求被告簽發系爭本票,兩
造間之原因關係為保證。原告不知道被告每期簽賭數量,組
頭陳秀鳳找原告的時候才發現被告已經欠了100多萬元,因
為原告是保證人,組頭向原告要錢,原告遂向台新銀行借了
70萬元償還。系爭本票經原告提示付款,被告竟拒不支付
,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0,000元,及自本院99年司促字第47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債務係被告於92年間向原告簽賭六合彩
及大樂透之賭債,被告得不予清償,且被告自92年10月起至
98年9月26日已按兩造約定清償完畢,係原告未返還本票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
執票人,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3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
賭博契約,為法令之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
條、第72條規定,其契約無效。賭輸之人不負任何債務,無
從發生法律關係,且相對人亦無給付受領權。票據如係因清
償賭債而簽發,其票據之原因關係─賭博契約,因違反法令
之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依照上開判例意旨,被告自
得以此直接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
發之系爭本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應堪認為真實。而被告辯稱其係因向原告簽賭而簽發
系爭本票,雖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係被告向訴外人陳秀鳳簽
賭,其因擔任被告之保證人而要求被告簽發系爭本票云云,
並提出台新銀行清償證明為證。經查,兩造對於被告簽發系
爭本票時有賭博之事實,並不爭執,原告雖否認被告係向其
簽賭,惟原告自承被告曾向其簽賭(見99年3月9日言詞辯論
筆錄),則依常情,被告如係向他人簽賭,既與原告無涉,
應無由原告擔任保證人,並由被告簽發本票予原告之必要,
則被告簽發系爭本票予原告,實與常理有違。而原告所提上
開清償證明,僅能證明原告辦理之信用貸款已清償,並不能
證明與系爭本票債務有關,原告復未證明被告係向他人簽賭
,故原告主張被告係向他人簽賭,伊係保證人,被告因而簽
發系爭本票云云,要難採信,被告所辯,應為可採。是依前
開說明,系爭本票既係被告因清償賭債而簽發,其原因關係
無效,被告自得以該事由對抗原告,而不須給付票款。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及遲延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梁永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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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面額│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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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年9月9日│280,000元│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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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年4月28日│10,000元│CH10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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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年4月28日│10,000元│CH10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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