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輝文 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與前配偶 康佳蓉 離婚後,因前配偶無財產亦無收入,由其獨自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長女潘○如(86年次)、長子潘○宗(88年次)、次女潘○沛,均有高等教育升學打算,三人現共領有兒少補助金共6000元(債務人102年6月17日、7月31日到院陳述筆錄)。再查,債務人仍任職於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扣繳憑單計算(102年4月24日陳報狀),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台幣(下同)43,148元,於扣除勞健保等費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41,916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消債更卷107-108頁)、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其名下固有高雄市○鎮區鎮○段○○段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建物1789建號之自用住宅,該不動產業經設定抵押權,債務人尚積欠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台灣銀行之抵押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抵押權人原預估尚有受償不足額796000元,惟依據本院102年4月11日確定裁定認定該不動產之預估價值應為200萬元。是以,債務人名下之自用住宅清償上開抵押債權後,勘認幾無餘值。又債務人雖有1997年之福特六合汽車,惟已老舊而無殘餘價值。綜上,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雖現負擔之自用住宅房貸高
達每月14000元以上,幼兒每月學費月費支出8200元,惟仍願竭力撙節支出,將全家四人之其餘支出減縮以盡力還款(債務人102年10月15日、11月6日陳報狀)。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加計補助金6000元,於扣除
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還款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甲○(台灣)商業銀行│137123│9.65%│579│├──────────┼──────┼─────┼──────┤│永豐商業銀行│392316│27.61%│1657│├──────────┼──────┼─────┼──────┤│萬泰商業銀行│115737│8.14%│488│├──────────┼──────┼─────┼──────┤│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4839│2.45%│147│├──────────┼──────┼─────┼──────┤│三信商業銀行│442162│31.11%│1867│├──────────┼──────┼─────┼──────┤│甲○(台灣)商業銀行│298998│21.04%│1262│├──────────┼──────┼─────┼──────┤│債權總額│1,421,175│每期金額│6,000│├──────────┼──────┼─────┼──────┤│清償成數│約30.4%│清償總額│432,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