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仕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國仕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並曾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各裁定如主文所示,且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上開有期徒刑與拘役部分,應併執行之,併予指明。
三、另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亦併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一(拘役):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5月初某日│101年7月8日││││││├────────┼─────────┼─────────┼─────────┤│偵察(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94-96號│緝字第94-96號│字第8、2799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11號│102年度訴字第311號│102年度簡字第897、││事實審││││1019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8日│102年7月1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11號│102年度訴字第311號│102年度簡字第897、││判決││││1019號││├────┼─────────┼─────────┼─────────┤││判決確定│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16日│102年8月0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412號│字第4412號│字第9900號│││(編號1、2號曾訂應│(編號1、2號曾訂應││││執行拘役80日)│執行拘役80日)││└────────┴─────────┴─────────┴─────────┘附表二(徒刑):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7月6日││├────────┼─────────┼─────────┼─────────┤│偵察(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94-96號│字第8、2799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11號│102年度簡字第897、│││事實審│││1019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102年7月1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11號│102年度簡字第897、│││判決│││1019號│││├────┼─────────┼─────────┼─────────┤││判決確定│102年4月16日│102年8月0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412號│字第990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