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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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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