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請領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普通卡,依約被告即得
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帳款予原告,如未能悉數清償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