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六七五
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電動賭博機具伍台、機具內賭資新台幣柒仟伍佰參拾元、撲克牌貳拾壹付、賭資
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新台幣(下同)十十元」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十元」,
「復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晚間九時許,在臺中市○○路一六九─二號臺灣人檳
榔攤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與 陳正郎 、 林尚民 、 洪宏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