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九十年三月七日間」應更正為「九十年二月間」外,餘犯罪事
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之前,比
較新舊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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