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72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劉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行動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下稱系爭門
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用,積欠電信費用
暨補償款等費用共計105,520元未付,嗣經原告於民國106年
12月12日受讓上開債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爰依行
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款項及遲延利息一節,業據提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電信費帳單、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
、雙掛號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
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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