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乙○○
10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