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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