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31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李巧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9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30萬元整,並約定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