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承恩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被告並於審理中提起反訴,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30,000元。
反訴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5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李榮章與原告為隔壁鄰居,原告認為被告李榮章之胞兄日前在家烤肉聚會的音量太吵,乃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中午某時,前往雲林縣○○鄉○○村○○路○○○○號被告李榮章住處騎樓外之路邊,與被告李榮章發生口角,在警察獲報(報案時間:同日中午12時59分)到場時,被告李榮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處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與原告相互以台語對嗆。原告說:我是找你大哥,我不是找你。被告李榮章說:你找誰都一樣,你錄我,剛剛你在跟我講什麼的時候怎麼不錄? 拉颯鬼 ,拉颯鬼啦,真正ㄟ。原告說:你跟我罵什麼,你再罵一遍。被告李榮章說:你爸說你拉颯鬼。原告說:你胎哥鬼啦。被告李榮章說:你是在說三小?原告說:講話講清楚,我是來找你大哥的。被告李榮章說:你爸對你太客氣了,對你太客氣你才會這樣。原告說:你大哥給我吵到才會這樣。被告李榮章說:如果要吵架,你還不夠格,你爸給你一個月去叫人。原告說:很大尾厚。被告李榮章說:如果要吵架,你爸讓你。原告說:你流氓,我不會跟你計較。原告說:你要烙人就去烙,我等你烙。原告走到隔壁自己住家時,被告李榮章說:膽識好一點啦,做人膽識好一點。原告走到自己住家後又回頭,對著李榮章的方向說:不然來定孤支。當原告走到自己住家門口的時候,被告李榮章接續說:你靠近一點,你靠近一點,你娘機掰。被告李榮章以此等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造成原告精神痛苦, 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的訴狀提到他要找我大哥,說我家這邊經常吵吵鬧鬧,但那段時間我剛好出國,原告到我家找我父親,跟我父親說要找我,讓我覺得很無厘頭,我父親問他要找我做什麼?對方說為什麼才晚上九點夜市都沒有人,雖然我是民意代表但夜市沒有人跟我有什麼關係?而且他要找我大哥,也知道我大哥住在哪一間,那就去找我大哥就好了啊。
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㈠、按「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在身體權或行動自由受到侵害之情形,該侵害行為固應受限制,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至跟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須視跟追者有無合理化跟追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起因係反訴被告於事前故意挑釁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先於對話中謾罵反訴原告,反訴原告受到常人難以忍受之刺激,引起負面情緒,方才出言排解心中抑鬱所為回應,然反訴被告於事發現場以錄影設備攝錄反訴原告之行為,依據上開大法官解釋,已侵害反訴原告之行動自由並侵害到反訴原告之私領域,反訴原告係擔任元長鄉鄉民代表會主席,為地方知名人士,從事公益不遺餘力,卻遭反訴被告以不正當方式挑釁,後又遭反訴被告以不雅字眼辱罵並錄影,反訴被告甚將相關影片上傳至
FB、YOUTUBE等網站,使反訴原告遭受地方人士指指點點,使反訴原告精神上遭受重大打擊及影響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㈢、並聲明:⒈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0,000元。
⒉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二、反訴被告則以:
㈠、反訴原告犯錯後不認錯,竟把反訴被告合法的錄影存證抹黑成跟蹤行為,假設反訴被告當下沒有錄影,如何證明反訴原告囂張跋扈又不講理,如何讓大眾看到反訴原告的流氓嘴臉,以及他的公然侮辱行為!如果沒有錄影存證,反訴原告不就會更囂張且不承認犯罪嗎,反訴被告是忍無可忍才錄影存證保護自己的權益。況反訴原告就住在反訴被告隔壁,反訴被告根本無須跟蹤就知道反訴原告的出入,除非反訴原告搬走,才有可能不被鄰居看見出入。本件一開始是反訴被告找反訴原告陳情半夜噪音問題,反訴被告要找反訴原告到家裡坐談,但反訴原告以我不是瘋子等語拒絕反訴被告,可見反訴原告將反訴被告當成瘋子看待,才惹出本件事端,因此是反訴原告先挑釁滋事,並意圖激怒反訴被告,反訴被告是因為被反訴原告挑起負面情緒,才會形容反訴原告為垃圾、流氓。再者,垃圾及流氓是形容詞不是罵人,一個沒有肚量、建設只會亂花公款的民意代表,不是垃圾是什麼?一個像 顏清標 常搞廟會八家將四處放鞭炮,不是流氓是什麼?他們家出入的人多,常常吵吵鬧鬧搞廟會擾亂反訴被告居家安寧,這樣的鄰居跟流氓有什麼差別?
㈡、並聲明:⒈反訴駁回。
⒉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參、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
二、106年9月21日兩造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被告即反訴原告李榮章之住處騎樓外之路邊發生口角,原告即反訴被告以電子攝錄設備將被告即反訴原告當場之言行錄影存證。
肆、爭執事項:
一、兩造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事實所載之言語辱罵對方,是否對對方之名譽造成損害,若有,應賠償若干金額?
二、反訴被告以電子攝錄設備錄影反訴原告之上開言行,是否侵害反訴原告之隱私權?若有,應賠償若干金額?
伍、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即被告李榮章與原告為隔壁鄰居,原告認為被告李榮章之胞兄日前在家烤肉聚會的音量太吵,乃於106年9月21日中午某時,前往雲林縣○○鄉○○村○○路○○○○號被告李榮章住處騎樓外之路邊,與被告李榮章發生口角,在警察獲報(報案時間:同日中午12時59分)到場時,被告李榮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處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與原告相互以台語對嗆。原告說:我是找你大哥,我不是找你。被告李榮章說:你找誰都一樣,你錄我,剛剛你在跟我講什麼的時候怎麼不錄?拉颯鬼,拉颯鬼啦,真正ㄟ。原告說:你跟我罵什麼,你再罵一遍。被告李榮章說:你爸說你拉颯鬼。原告說:你胎哥鬼啦。被告李榮章說:你是在說三小?原告說:講話講清楚,我是來找你大哥的。被告李榮章說:你爸對你太客氣了,對你太客氣你才會這樣。原告說:你大哥給我吵到才會這樣。被告李榮章說:如果要吵架,你還不夠格,你爸給你一個月去叫人。原告說:很大尾厚。
被告李榮章說:如果要吵架,你爸讓你。原告說:你流氓,我不會跟你計較。原告說:你要烙人就去烙,我等你烙。原告走到隔壁自己住家時,被告李榮章說:膽識好一點啦,做人膽識好一點。原告走到自己住家後又回頭,對著李榮章的方向說:不然來定孤支。當原告走到自己住家門口的時候,被告李榮章接續說:你靠近一點,你靠近一點,你娘機掰等情,均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案件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被告有對原告謾罵「拉颯鬼,拉颯鬼啦,真正ㄟ」、「你爸說你拉颯鬼」、「你娘機掰」等語;原告即反訴被告有對被告即反訴原告謾罵「你胎哥鬼啦」、「你流氓」等語均可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
5條第1項所謂之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查被告既然有對原告罵「拉颯鬼,拉颯鬼啦,真正ㄟ」、「你爸說你拉颯鬼」、「你娘機掰」等語;原告即反訴被告既然有對被告即反訴原告罵「你胎哥鬼啦」、「你流氓」等語,客觀上均即足以貶損對方之人格名譽,而使對方受有痛苦,故兩造主張其名譽受損而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均屬正當。本院審酌兩造言論對對方名譽貶損之程度,及兩造均為高職畢業,原告目前待業中,被告目前擔任鄉民代表,兩造之身份、地位、財產資力(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暨財產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3頁),及被告為本件事實已經法院論罪科刑等一切情狀,認為兩造互相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600,000元,均嫌過高,被告應賠償原告30,000元;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30,000元,方為公允。
三、反訴被告雖辯稱其對反訴原告所稱之「垃圾」(即勘驗錄影畫面反訴被告所罵之「你胎哥鬼啦」)、「你流氓」均係形容詞並非罵人,且以此等話語形容反訴原告符合其日常生活所作所為,然以「垃圾(你胎哥鬼啦)」稱人,係指人骯髒、無價值;以「流氓」稱人,係指人經常生事、不講道理、靠威嚇等手段取得利益、不從事正當行業、做對社會有害之事。此等言語客觀上均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為公眾所週知之事,故反訴被告上開所辯即屬無據。
四、反訴原告雖稱反訴被告之錄影行為侵害反訴原告之行動自由並侵害到反訴原告之私領域,然反訴被告之錄影行為僅係將反訴原告之言行用電子設備加以影像、聲音紀錄,尚不至於使反訴原告之行動自由受何限制,此從反訴原告在被錄影下仍可謾罵反訴被告即可得而知。又反訴被告係攝錄反訴原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之公開言論及行為,並非跟蹤、監看、監聽反訴原告,依社會通念被攝錄之反訴原告尚無權利被保護之合理期待,且反訴原告身為民意代表,其所作所為受到更高之輿論及道德監督,反訴被告即便有對其言行為攝錄行為,甚至將錄影檔案上傳至網際網路,均係發表可受公評之事,而無侵害到反訴原告之私領域可言,故反訴原告以此部分主張反訴被告侵害其權利,即屬無據。
陸、綜上所述,兩造分別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對方賠償30,000元部分,均屬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兩造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均依職權宣告之。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