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 胡平讚 上列聲請人與 戴勝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簿之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最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