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英敏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6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08年8月
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未陳報之補助。
五、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且應補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經過。
六、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108/3至108/8),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強制執行扣薪等。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九、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並說明必要支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扶養費、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